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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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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9: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残疾人招聘网2014-03-24
沪残联〔2007〕84号
各区县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工作,现将《上海市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市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工作,加强见习基地的建设,鼓励残疾青年参加见习基地的实训,帮助他们提高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现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管理
1、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相关范畴
(1)培训见习的界定  培训见习是指残疾青年进入见习基地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残疾青年的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2)见习学员的界定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3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青年,自愿提出见习申请,通过招生面试并符合录取条件,均可成为见习学员。
(3)见习职业(工种)与见习基地  见习职业(工种)为见习基地中适合残疾人生理特点的工作岗位。  对见习基地实行认定与评估制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即可成为挂牌的定向见习基地,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也可予以摘牌处理。
(4)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2、市残疾人劳服机构的职责  市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工作(以下简称“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见习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残疾青年见习工作;负责见习基地和见习职业(工种)的审核认定;见习补贴的核拨;见习工作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宣传推广等。
3、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的职责  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申报残疾人见习基地的条件初审工作;对所发展的残疾人见习基地,做好指导与管理工作;宣传职业见习政策,受理残疾青年职业见习报名,做好见习报名的指导和推荐工作;负责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做好见习学员结业后推荐就业工作等。
4、见习基地的职责  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负责学员见习期间的培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市残疾人劳服机构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基地各项工作;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要求;负责选配责任心强、经验比较丰富的见习带教老师;做好见习学员的日常管理,负责为见习生提供所需的见习场地、见习设施,保证见习工作的正常运行;负责见习学员的日常考核;做好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见习结束后,对见习学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填写《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为用人单位录用见习学员提供依据;对见习学员进行择优录用,或积极向本行业的相关单位推荐,推动残疾青年就业等。
二、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建立、发展和管理  
1、残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申报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请成为残疾人职业见习基地:
(1)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效益,愿意承担社会义务,通过接纳残疾青年,提供较好的见习环境及实践锻炼的机会,从而帮助残疾青年提高职业技能;
(3)市级见习基地要求能够在全市范围内招收学员,便于学员参加见习培训;  
(4)见习结束后,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吸纳见习学员就业或者向本行业相关单位积极推荐,促进学员就业。
2、残疾人职业见习基地的审核认定  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能积极招收残疾青年进行岗前培训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并负责向市残疾人劳服机构备案。试运作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于试运作见习基地,应纳入正式见习基地的管理范围,并同等享受本市有关残疾人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  对于有一定规模、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市残疾人劳服机构评估达标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确定为正式的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3、残疾青年见习基地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残疾青年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与评估制度,并形成能进能出的淘汰机制。  市残疾人劳服机构负责组织对残疾青年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和协调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见习基地,要会同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三、残疾青年职业见习的实施
1、见习报名  有意向参加职业见习活动的本市户籍残疾青年,可按规定到所在区县劳服机构报名,区县劳服机构负责见习推荐工作,由见习基地面试确认见习学员。
  2、签订《见习协议书》  见习基地、见习学员以及学员所在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应签订《见习协议书》。
《见习协议书》内容应明确:①见习期限;②见习职业(工种);③见习补贴标准;④见习安排计划;⑤见习推荐机构与见习基地各自的职责;⑥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⑦其他需协商的有关事项。  
3、实施见习
按照《见习协议》,见习学员到见习基地实施见习。见习期间,如见习学员不能达到见习基地的相关要求,见习基地有权提前中止合同。见习结束,见习基地在一定形式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出具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
同时,见习学员也根据见习基地安排落实见习带教的情况填写《见习单位评估表》。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基地择优录用,或积极向本行业的相关单位推荐,以提高学员见习后的就业率。  学员在市级残疾青年见习基地见习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由市残疾人劳服机构会同学员所在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及时进行协调。学员在区级残疾青年见习基地见习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由学员所在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及时进行协调。
四、残疾青年培训见习补贴工作
  1、见习补贴的标准  职业培训(实训)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学员生活费、见习带教费等事项。自2007年4月1日起,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拨付,即每人每月450元;见习带教费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予以补贴。
2、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  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按期办理。见习基地向市残疾人劳服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花名册),经核准后拨付款项。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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