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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收养工作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已于7月1日起试运行。
收养申请人可登录“山东民政网”首页“为民服务”栏目实名注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相关材料,在系统中查看可收养儿童信息并提交收养申请等。可收养儿童信息每月1日和15日10:00在外网系统中公示,每月6日和21日10:00在外网系统中发布。
自7月1日起,公民发现弃婴(儿)的应当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将捡拾弃婴(儿)送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抚养弃婴(儿)。6月30日前捡拾的弃婴(儿),捡拾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可按照《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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