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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的诊断标准(第三版)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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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21: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精神病学会的诊断标准(美国精神病学会编.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三版.1980年12月)
  (一)在疾病的某一时期中,至少有下述中的一项:
  1.怪异的妄想(内容独特的荒诞,不可能以事实为基础)。例如被控制妄想、思想被广播、思想插入或思想被夺走。
  2.躯体、夸大、宗教、虚无或其他妄想,而没有被害或被妒忌的内容。
  3.伴有任何形式幻觉的被害或妒忌妄想。
  4.幻听的形式或为一种声音对此人的行为或思想在作连续的评论,或为二个或多个声音在互相交谈。
  5.在不同的场合幻听的内容超过一、二个单词,而且与情绪抑郁或高涨无明显关系。
  6.言语不连贯,明显的联想散漫,思维显著的不合逻辑,或言语内容显著贫乏,并至少合并有下述中的—项:
  (1)感情迟钝、平淡或不恰当。
  (2)妄想或幻觉。
  (3)紧张症或其他显著的行为紊乱。
  (二)工作、社会关系和个人照管等方面精神功能水平有所减退。
  (三)病程:疾病在一生中的某一时期至少持续六个月,—且现在仍有疾病的某些征象;在发病的六个月时间中,必须包括有标准中的急性期,伴或不伴有前驱期或残留期,这两者的定义如下:①前驱期在疾病的急性期已有明显的精神功能减退,而不是由于心境纷乱或药物性精神障碍,且至少包括下述症状中的两项。②残留期在疾病的急性期后症状持续存在,至少有下述症状中的两项,而不是由于心境纷乱或药物性精神障碍。
  1.脱离社会或退缩。
  2.如靠工资为生的人、学生或家庭主妇,他们所起的作用明显减弱。
  3.显著的怪僻行为。
  4.不顾个人卫生,不修边幅。
  5.情感迟钝、平淡或不恰当。
  6.言语离题、含糊、罗嗦、赘述或隐喻性言语(应用使人难以理解的隐喻)。
  7.古怪离奇的概念、或神秘荒谬的思想,、例如迷信、洞悉一切感、心灵感应、“第六感官”、“别人能知道我的感觉”、超价观念、牵连观念。
  8.不寻常的知觉体验,例如反复出现的错觉;感觉到某种实际上不存在的力量或人物。
  例:前驱期六个月,并有一项症状一周;无前驱期症状但有一项症状六个月;无前驱期症状但有一项症状二周或残留症状六个月;一项症状六个月,继之有数年的完全缓解,而现在有一项症状发作已一周。
  (四)如果存在充分的躁狂或抑郁综合征,或随任何精神病性症状之后出现,或与精神病性症状相比,持续时间更短。
  (五)疾病的前驱期或急性期在45岁以前发生。
  (六)不是由于任何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发育迟滞。
  本病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瓦解型:具有
  1.经常有言语不连贯。
  2.缺乏系统的妄想。
  3.情感迟钝、不恰当、呆滞或幼稚愚蠢。
  (二)紧张型:以下述任何一项占主导地位。
  1.紧张性木僵(对环境的反应显著减退和/或自发运动减少),或为缄默症。
  2.紧张性违拗(明显地不活动,对所有指令或试予活动的努力均有阻力)。
  3.紧张性激动(运动性兴奋、显得无目的性。且不受外界活动的影响)。
  4.紧张性肌强直(保持僵直的姿势,使其活动时有抵抗)。
  5.紧张性姿势(随意作出不适当或怪异的姿势)。
  (三)偏执型:以下述任何一项占主导地位。
  1.被害妄想。
  2.夸大妄想。
  3.妄想性嫉妒。
  4.具有迫害或夸大内容的幻觉。
  (四)未分化型:具有
  1.显著的妄想、幻觉;言语不连贯或严重的行为紊乱。
  2.不符合以上任何类型的标准。
  (五)残留型:具有。
  1.至少有过一次精神分裂症发作史,当时有突出的精神病性症状。
  2.现时临床表现无突出的精神病症状,无须对疾病作出评价或收住院治疗。
  3.仍有本病的征象,例如情感迟钝或不恰当、脱离社会、离奇行为、思维无逻辑或联想散漫。
  中华医学会关于精神分裂症临床诊断标准(1984年1月修订)必须具备下列四条标准方可诊断:
  (一)症状学标准确定无疑至少具有下述症状中两项者,才算附合此条标准。如症状可疑存在,或虽然存在但不典型,则至少具有下述三项者,才算符合本条标准:
  1.联想障碍思维松弛,或破裂性思维,或逻辑倒错性思维,—或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
  2.妄想原发性妄想,或妄想知觉,或妄想具有荒谬、离奇、脱离现实、不系统、不固定的性质。
  3.情感障碍情感淡漠,或情感倒错,或痴笑。
  4.幻听评论性幻听,或争议性幻听,或思维鸣响。
  5.行为障碍紧张症状群,或作态,或幼稚愚蠢行为。
  6.被控制体验。
  7.内心被揭露感(被洞悉感),或思维播散。
  8.思维插入,或思维被夺,或思维中断。
  (二)严重程度标准需符合以下三点:
  1.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地接触,或不能客观地评价环境事物。
  2.社会适应能力下降(包括社交、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自知力不全或丧失。
  (三)病程标准全部病程至少3个月以上,其中包括”精神病期”至少1个月,才能符合此条标准。“精神病期”指符合症状学标准及严重程度标准这二条者。在此期以前不符这二条标准的精神障碍期称为“前驱期”,只有“前驱期”,不论多长,不能确定为精神分裂症。
  (四)排除标准
  1.情感性精神障碍。
  2.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3.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4.反应性精神障碍。
  5.偏执性精神障碍。
  6.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注:如符合症状学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排除标准,而不符合病程标准,可暂时诊断为“精神分裂样精神障碍”,我们可以参阅最新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
  石家庄张庆彬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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