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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事件频发!舆论真正担忧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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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21: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7月16日21时许,深圳宝安区西乡金港华庭沃尔玛超市内,发生持刀伤人案,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宝安通报,案发后嫌疑人蒋某某被警方当场抓获。而吊诡的是,网民挖出2015年9月14日嫌犯蒋某某父亲在某论坛发布的一篇贴文,文中称蒋某某患有精神障碍症(未发病时为正常人),并附有蒋某某的照片,希望网友帮助寻找。
  这一贴文的真实性无从证实,但所附照片等详细信息与警方公布的相关通报和媒体报道信息基本一致。尽管蒋某某是否为精神病人尚需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然而其引发的舆论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讨论却再掀高潮。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发引发舆论担忧
  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砍人、杀人的事件不胜枚举,舆论对此早已沸反盈天。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相关统计数据,仅2017年以来,与“精神病伤人”相关的新闻报道达10205篇,与“精神病砍人”相关的有3001篇,与“精神病杀人”相关的有23399篇,相关案例在舆论场上传播甚广,不时挑动公众的神经。
  2017年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口角纠纷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事后经媒体记者了解,嫌疑人曾被宣汉县残联颁发精神类二级伤残证。
  2017年4月14日晚,常熟一名40多岁的男子赵某精神病发作,挥舞菜刀砍伤1名成人和3名幼儿,事后,赵某被鉴定为精神病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家属付3万治疗款后,再没动静。
  2017年5月28日,贵州镇宁县一男子持刀沿路砍人,持续5分钟左右,致6死12伤,行凶者父亲称其有精神病史。
  2017年7月9日,深圳5岁女童下楼帮妈妈取快递,竟被陌生女子暴打致重伤。当晚19时,警方已将犯罪女子刘某抓获,该女子疑似为精神病人。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每4个精神疾病患者中就有一个中国人,其中重症病患1600万,登记在册的严重性精神病障碍患者超过了510万。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指出,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另据媒体报道,在过去几年,每年与精神病人相关案件都超过1万件,其中1/3是严重暴力案件。
  精神病人鉴定的主观性特征存有隐患
  2017年4月1日,南京“6.20”宝马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案被告人被南京一家医院鉴定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最终被法庭采纳,依法做出适当从轻判决。这一认定在网上引发较大争议,舆论对精神病人鉴定的合理性提出疑问,新华社于2015年9月7日刊文《六问南京“6.20”宝马犯罪案鉴定过程》,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尽管精神病人鉴定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制度,如《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等,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推断特征,不能排除少数人以伪装手段将自己扮成精神病状态,从而通过精神病鉴定。2017年3月,云南网刊发的一篇文章中,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法官李文华指出,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每个鉴定医生的经验不同、思想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有时就出入很大”。特别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因案发当场不可能立即做出精神病鉴定,待事后由于时间流逝、证据缺失、案犯伪装且案发时间较短等原因,鉴定的难度大为提升。
  2015年9月,京华时报刊发的一篇报道引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的观点称,精神病是可以“装”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突然发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后根据相关线索推断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赖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编造案发时的症状,非常吻合该病的临床表现,就会严重误导鉴定人员。
  更有甚者,个别不法分子买通司法鉴定人员,在犯案后将自己鉴定为“精神病人”,有的则凭借自身对精神病鉴定知识的掌握情况伪装成“精神病人”,最终逃脱法律制裁。2014年1月,包头市东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包头市某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党某、陈某、李某、宋某、张某等5人收受贿赂出具虚假鉴定,最终获刑。
  今年3月8日,南方日报刊文《要加快精神病人犯罪管控进程》,对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相关建议进行了梳理,文章指出,精神病司法鉴定作为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了量刑规定,这就要求,必须要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公信力,该追责的要精准追责,避免被钻空子。
  公众期待完善精神病人犯罪相关制度
  根据2017年最新版《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条文是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的一个约束,也是防止精神病人二次犯罪的重要措施。不过,由于精神病人家庭财力、社会认知和地方政府执行力等方面的种种因素,这一规定的落实还有待加强。
  据北京青年报旗下微信公众号“深一度”报道,2017年2月23日,陕西绥德62岁的“精神病人”白士高将47岁的女邻居及其6岁的女儿当街砍杀,随后疑似服毒自杀。而在21年前,他还曾将妻子和4名未成年儿女砍死并自剁双脚。如此身负5人命案21年的“精神病人”,长期以来既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未进行有效治疗,甚至在街头堂而皇之售卖“黄碟”和“土制毒品”。当地一老干部曾建议政协委员形成提案,将白士高送入精神病院,或落实相关组织对其进行定期“过问”,但最终不了了之。新旧两大命案,7条人命,发人深省。精神病人因精神疾患做出不理智行为,公众可以理解,而因家庭监护不力、社会关注不够、政府治理不当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公众不满的实质。
  舆论认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精神病人犯罪虽应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在刑法等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其严密性和适用性仍有待提高。2015年5月,中国法院网刊发评论文章《精神病人犯罪,法律不应止于不处罚》,该文认为,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都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程序流转、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实中适用该制度的案例寥寥无几,陷入了一种“看上去很美”的尴尬局面。这些现实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对于有效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防范整个社会的安全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舆情分析师 胡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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