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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了解了“瘦肉精”“苏丹红”等化学物质;一系列涉精神病的刑事案件,则让人们知道了“间歇性精神病”“病理性醉酒”等医学词汇。在此次南京警方关于宝马司机飞车撞死2人案件的后续通报中,很多人又了解了一个新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昨天,有鉴定人员回应称,鉴定结果是“在慎重检查、鉴定每一个细节后,才作出了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但质疑声依旧响亮。为何质疑如此难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又是一种什么病?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医学界共识,被诊断为该病不稀奇
无论是2001年出版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还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都赫然在册,并占据相当篇幅。虽然国内外对该病的定义略有不同,但都有较为类似的临床描述和诊断标准。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我国的定义为,“一组起病急骤,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的短暂精神障碍,多数病人能缓解或基本缓解”的疾病,诊断标准为:“片断妄想,或多种妄想;片断幻觉,或多种幻觉;言语紊乱;行为紧张或紧张症(四项至少符合一项),包括分裂样精神病、旅途性精神病、妄想阵发、待分类的急性短暂精神病性障碍四种类型。”
作为近年来新兴起的精神疾病诊断分类之一,学者也承认关于此病的流行病学资料并不完整,同时由于患者的精神症状多样,临床症状变异性大,导致该病的临床诊断有效性较差,容易误诊。但起病紧急、病程短、能够自行缓解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特征,且该病已被国内外医学界认可。相关鉴定人员根据王某事故前后的表现,“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认为王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不能说没有根据。
在现实中,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并不罕见,如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科在2006年2月至2008年3月间,就确诊了96例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北京回龙观医院2005年10月至2008年11月间,也有112例入院时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很多医院都有确诊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
即使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也不意味着王某会不受惩罚
网友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王某“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会让他逃脱惩罚,但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发生。
“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认为王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从轻”不意味着一定从轻。而且司法鉴定意见现在只是“意见”,还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目前受害者家属并不认可这份鉴定,已经打算向法院申请再找一家机构进行鉴定。即使鉴定意见被各方面认可,王某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要由法官来最终决定,并不由鉴定意见定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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