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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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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1: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每当有恶性杀人案件发生,均能听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呼声,这其中既有来自当事人家属或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有来自专家和学者的吁请。

  在这些呼声中,公众记住了一个概念——精神病司法鉴定。

  什么是精神病司法鉴定?如何进行鉴定?有人认为它很神秘,也有人认为它过于主观,将其斥之为“拍脑门”学科;有人认为它维护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人质疑由于启动权被垄断,无法更好地提供权益保障。

  神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1年4月14日,鞍山市宁远镇二台子村发生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宇新在自己开办的大众浴池和洗车店内,将包括他妻子、儿子在内的家人和店员共计10人全部杀死。

  惨案震惊全国。“他一定是‘疯了’,正常人哪会连老婆、儿子都杀了!”彼时,议论纷起。

  在周宇新落网后,有人提出周宇新可能患有精神病,因为周家有家族精神病史:周宇新的外婆早年患有精神病,他的母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而且周宇新的父母属于姨表亲,是典型的近亲结婚。

  这意味着,如果能确定周宇新也患有精神病,且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即便连杀了十人,他也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为慎重起见,办案单位委托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周宇新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周宇新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疾病。

  3月19日,记者来到省精神卫生中心(亦称“辽宁省第三人民医院”),试图揭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神秘面纱。

  位于开原市的省精神卫生中心,始建于1950年,前身是抗美援朝战勤医院,1954年更名为精神病专科医院。1995年更名为省精神卫生中心、省第三人民医院。

  这里的司法鉴定所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是我省首家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自成立以来,已鉴定各类案件近万例,并承担辽宁省内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工作。

  在一间略显陈旧的办公室内,已经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二十多年的吴化民老专家告诉记者:“其实精神病司法鉴定,一点也不神秘。”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介于精神病医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全称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即“运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及法学有关知识,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

  一种靠“话聊”为主的鉴定?

  “没有什么所谓的神秘仪器,也没有密不可宣的特殊方法,我们的鉴定工作就是以‘话聊’为主。”吴化民的话,让记者有些惊讶。

  今年73岁的吴化民是精神科主任医师,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他告诉记者,每次精神病司法鉴定,必须由三名以上具有司法、卫生部门批准的执业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专家参与,鉴定时,专家们先要对司法机关送来的材料进行审查,之后再进行实地考察和搜集信息。而完整的鉴定由两大要件组成,分别是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首先要确定被鉴定人有没有精神疾病,有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及智力缺损症状,这是医学要件部分,是基础;之后专家会要求被鉴定人描述作案的动机和经过,以此考察被鉴定人的认知、思维、智能、情感、行为、综合分析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辨认能力等,鉴定时配以脑电图、心电图等理化检查和心理测验,最终综合这些考察结果得出结论,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轻重程度,并评定其作案时的责任能力或民事能力的因果关系。”

  简单说来,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是一种建立在阅读书面材料、倾听、观察,应用精神病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鉴定手段。

  作为曾参与鉴定周宇新案的专家之一,吴化民回忆说:“对于专家们的提问,他的回答虽然都很简短,但条理很清晰;再结合他在作案时,曾经抽了四包烟,杀害自己的三个亲人中间间隔了很长时间,案发后逃逸并且寻机再杀岳父等事实,最终我们得出结论,这个人没有精神疾病。”

  法律意识提升带来的量变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成立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精神病专科医院(此处采用1954年时的医院名称)的司法鉴定所,都是辽宁乃至东北三省唯一能够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专门机构,尽管如此,每年鉴定的案件也不过几十起。

  而近些年来,这里每年鉴定的案件数量已经增至300多起,2012年更是超过400起,约占我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量的1/3左右。这意味着,目前我省每年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总数在千起左右。

  说起量变的原因,吴化民认为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意味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旦“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精神病人,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在吴化民看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必然导致精神病司法鉴定数量越来越多。

  吴化民介绍说,目前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律师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司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要求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案件卷宗、被鉴定人的病史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等)。另外,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吴化民强调,目前精神病司法鉴定不受理任何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鉴定。

  “装疯卖傻”逃不过他们的“火眼金睛”

  正是意识到《刑法》第十八条,可以成为加以利用的“庇护伞”,一些案件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或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故意把自己伪装成精神病患者。

  据了解,这种情形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中时常出现,但吴化民表示,正常人要伪装成精神病人并不容易,绝大多数时候都逃不过鉴定专家们的“火眼金睛”。

  在吴化民的鉴定生涯中曾遇到过这样一名被鉴定人,警方将其抓获时还一切正常,但随后在录口供阶段一言不发,还不时做出一些怪异举动,公安人员应家属的要求将其送到该所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吴化民和同事们在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结合警方提供的该被鉴定人的既往表现和病史,又通过提问和对其睡眠、饮食、接人待物等行为进行观察后,很快揭开了他“装疯卖傻”的真相。

  “有些人一问三不知,甚至连自己姓什么这样的问题也说不知道;有些人是主动向鉴定人员描述自己有哪些精神病症状;还有的人属于‘人来疯’,只要周围有人时就进行夸张、做作的表演,这些都可能是假扮精神病人的表现。”

  吴化民表示,不要认为精神病无法用仪器检查出来就可以轻易假扮,一般人装疯不会超过一个月,即便再狡猾的被鉴定人,也肯定会在三个月内露出马脚。

  在吴化民看来,司法鉴定所的存在,就是既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抵制装疯卖傻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并且维护法律的尊严。

  “精神病杀人不犯法”说法不准确

  说起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些民众的理解是“只要认定是精神病人,杀人就不犯法”,对于这种理解,吴化民认为并不正确。

  他解释说,如果被鉴定人确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这种情况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虽然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病情缓解期,则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只能结合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评定。

  对于患有某些较轻精神疾病(如神经症等)的被鉴定人,由于疾病因素不会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因此一般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

  对此问题,《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的;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病症状已经消失的;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启动权”究竟该交在谁的手中?

  近年来,每当有恶性命案发生,都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呼声。

  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持刀斧砍死10人,潜逃一个多月后被抓获。此案发生之后,一直有专家怀疑邱兴华的精神健康状况。

  虽然一直到邱兴华被执行死刑,精神病司法鉴定都未进行,但此案客观上让司法界和学界对精神病司法鉴定加大了重视。同年发生的佛山灭门案,犯罪嫌疑人黄文义被抓获后,警方曾委托有关专家对黄文义进行了精神病学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

  司法鉴定书显示,黄文义杀妻、杀子、杀岳母、杀两小姨、杀女工的疯狂暴行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时患有精神病,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随后,广东省高院在佛山中院宣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过黄文义案的审理过程并未形成通例,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启动鉴定程序依然十分慎重。

  根据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这意味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完全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有司法机关的《委托鉴定书》,当事人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权。而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二十多年来始终争议不断。

  2011年,在刑诉法修改之际,关于改变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呼声就不绝于耳。

  其实早在邱兴华案审理期间,何兵、龙卫球等5名法学家曾以公开信的形式,提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即司法鉴定启动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极其危险的”。

  然而最终修改后的刑诉法中,并没有涉及启动权等关键的制度环节。

  采访中,一位不愿具名的刑辩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启动权垄断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鉴定的启动难,尤其是当事人申请鉴定,往往得不到批准,同时在申请鉴定后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况下,法律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

  这并非是一门“拍脑门”的学科

  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争议,远不止启动权归属之争这一项。由于这种鉴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有人甚至将它称为“拍脑门学科”。

  吴化民告诉记者,一般的医学诊断只要通过仪器和化验得出相关数据,就可以基本判断患者得的是何种病,而精神病司法鉴定却与之不同,虽然精神疾病也有相关的诊断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靠鉴定医生的经验来落实这些诊断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医生的经验和思想的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有很大的出入。这也解释了为何会出现一些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多次鉴定,结果均不相同的情况。

  其实想要成为一名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并不容易,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是“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者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而且精神病司法鉴定也并非真的只靠“话聊”就能完成,据了解,精神疾病共分十大类,至少有350个诊断名词,每一个诊断名词的背后都有其自身规律。

  对于外界对这门学科的误解,吴化民认为,尽管确实缺乏客观依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严格遵守了司法鉴定程序,只要鉴定者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格,公众就不应该怀疑其鉴定结果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强制医疗程序让悲剧不再重演

  2003年,开原市松山镇老边村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村民李烈(化名)持刀将伯父、伯母砍死。经过吴化民等专家的鉴定,李烈患有精神分裂症。

  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李烈被释放回家,但这下村民们不干了,他们找到村干部,表示只要李烈回来,他们就不在村里住了。

  无奈之下,李烈的父亲花了300块钱,打了一个1.8米长、1.6米高、0.7米宽的铁笼子,把李烈关了进去。之后李父含泪决定,不再给儿子送饭。几天后,李烈被活活饿死。

  吴化民说,像李烈这样的精神病患者作案时都处于严重的变态心理状态。而根据中国疾控中心下设的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亿人。吴化民认为,精神病人的犯罪和犯罪后的管理,是需要好好解决的社会问题。

  吴化民表示,这应该是一个全社会动手的事情,包括政府、民政、公安、医疗等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该对精神病人的管理负起责任,尤其是那些监护人没有能力对其进行治疗和看护的病人,更应该加强看管的力度,否则这些人就将成为一枚枚定时炸弹,安放在社会的角落里。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

  其中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希望这样的规定,可以让李烈的悲剧不再重复上演。

  (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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