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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中枪身亡
43岁的邬乃从,江西省九江县新合镇中心小学教师。同时,他又是一个有着多年精神病史的人,凭空闻语,敏感多疑。
新年伊始,费伦菊发现丈夫有些不对劲,“要坏”,她心里捉摸着,恐怕他的精神病要复发。但丈夫拒绝去医院看病,费伦菊奈何不了邬乃从,就把他的三个堂兄弟叫来帮忙,但兄弟们的劝说也没起作用。
三兄弟拦下一名骑摩托车路过的村民,请求帮助一起将邬乃从送去医院,但该村民说“他力气大,我们弄不住的,最好打电话报警求助。”
当日上午9点半左右,新塘派出所的四名警察开了一辆警车和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了邬乃从的家里,邬乃从仍在鸡圈砍树。“警察对他喊‘别动’,他说‘我是农民,我要劳动’。”当时在现场的邻居叶小洋和费伦菊称,“民警用一把钢叉叉住他的脖子,另一名警察掏出手枪对天上打了一枪。邬乃从说‘我又不是犯人,你们抓我干嘛’,他手里拿着刀向警察挥了一下。警察又开了一枪,邬乃从就倒在地上了,警察还用警棍打了邬乃从几下”。
“十来分钟,就到了派出所,警察说要开什么证明。”费伦菊称,“邬乃从坐在车上满头大汗,说脚很疼,一路上没有一个警察说邬乃从受了伤,更没有说过他中了枪,也没看到他身上出血,他自己也没说受伤,我一点都不知道。”
“从派出所掉头去医院的路上,警察打了120急救,行驶到狮子镇时和急救车会车,警察把邬乃从转到救护车上,还插上了氧气,打上了吊瓶,他脸色苍白。”费伦菊回忆,“救护车直接把我们拉到了县人民医院,没有去第五医院。”
到了县医院之后,医院表示治不了,又转到了九江市人民医院。费伦菊被要求先回家,后来又被接回到医院。“当日下午1点左右,医生说要我签字,说邬乃从受了伤,要开刀。”
次日(2017年1月4日)下午,费伦菊接到邬乃从所在学校校长的电话后,赶到医院。下午6点50分左右,医生向家属宣布“邬乃从已经死亡”。
“我们一家人当时都崩溃了,好好的人怎么就中枪了,怎么就死了,我们怎么都搞不明白。”费伦菊流着眼泪说。
邬乃从的寸照
二、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有所规定。
现行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赋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突出强调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护,并规范了枪支管理。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枪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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