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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虽患精神分裂症 违法仍需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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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6: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虽患精神分裂症违法仍需承担刑责

  记者 朱宇鲲

  生活中,人们往往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存在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放火、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被告人谢某是麦积区的一位农民,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两次点燃、烧毁林地。2014年1月2日,谢某擅自进入麦积区党川乡某林区内,持打火机将林地点燃。经测量,本次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47.3亩。2015年7月26日,谢某在麦积区党川乡一背湾里,故意放火烧毁林地,过火林地面积32.3亩。同年7月27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党川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谢某家查获“辽宁”牌土枪一支。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把枪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

  后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故意烧毁国有林地,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构成放火罪;同时,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鉴于被告人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虽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谢某因犯放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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