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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婚恋五种情况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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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22: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下,精神病患者的恋爱和婚姻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高树河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对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一律采取阻止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而且也无法律依据可循。
  “患有精神病的人,面对正常的恋爱、婚姻及家庭的组建,确有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高树河医生介绍说,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其症结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常见精神病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精神病的治疗、转归、预后尚缺少满意效果;精神类药物大多不利于胎儿和哺乳期婴儿的生长发育;患者病情对家庭、社会、子代近期或长远均有一定影响;当事病人对子代抚养、教育的能力下降。因此,他(她)们的生育就不可能像健康者那样优生优育。
  目前,公认的精神病发病机制与遗传方式尚未被阐明和揭示,期望增加优良遗传素质的途径尚在探索当中。但已治愈的精神病人要结婚,从婚姻法来说是允许的,无可非议。康复中的精神病患者,有结婚的要求是情理中的事,也是其正常社会功能恢复的表现。有学者调查分析后指出,精神分裂症者有近半数能建立婚姻家庭,其结婚率为47.4%。由配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有助于提升病人的精神卫生水平,换言之,婚姻状况好的预后则往往较好。 需要强调的是,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掌握并深刻认识其结婚生育中的不利因素,自觉地按医学科学规律办事,减少精神病风险儿、缺陷儿的出生,从而切实提高人类的遗传素质。那么,精神病人哪些情况不适合结婚呢?
  高树河医师提出如下五条建议—— 男女双方同患严重精神病的不宜通婚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患病双方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既高于一方患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更高于精神健康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况且重性精神病复发率高、预后差,抚养子女的能力低下和缺乏。
  男女双方同为重性精神病高发家系的成员不宜通婚 尽管这些人虽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但患重性精神病的风险大,携带精神病的遗传因素多,所生子女由父母双方带给的遗传复因的累加,致使其发病风险“水涨船高”。
  当事人罹患严重精神病期间应暂缓结婚 一方面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另一方面在患病期间,精神病人缺乏责任心及行为能力,对恋爱、结婚所承担的义务、责任、权力,不能进行正确的自我保护和实施,不论在夫妻间及家庭中,均很难进入角色。
  精神病人已变成慢性或衰退状态的不宜结婚 他们除了有与严重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间不能结婚的同样道理外,其病情也已进入慢性和衰退状态,社会适应性及生活自理能力大大降低,缺乏或无法担当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病情痊愈后巩固治疗未达两年以上者应暂缓结婚 众所周知,精神病十分容易复发。
  研究显示,精神分裂症病人出院后的两年为高复发危险期。一般来说,巩固疗效的时间越长,复发的可能性就越小。况且在结婚前后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精力还是体力都比较劳累,具有较多的诱导复发的不利因素。高树河主任医师特别强调指出:存在上述五种现状的人,要结婚肯定是弊大于利。除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况外,“不宜结婚”不等于“不能结婚”,所以病人和家属要权衡考虑,慎重对待。

  另外,早婚的害处也绝不容忽视。就精神医学角度而言,我国21岁以下者占了全国人口半数,他们处于精神疾病发病的“敏感年龄”。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多发于青年人,因此,不论是已患精神病或未患精神病,早婚都是不宜提倡的。
(实习编辑:谢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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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4 22: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病人的婚恋和生育梁伟业   主治医师 讲师


一、法律层面的问题
1.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结婚
  首先,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婚姻问题上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但精神病人在急性发病期间不宜结婚,这是因为病人很难履行家庭成员的义务,并且精神症列明显者丧失了正常人的行为自控能力。因此民间的所谓用“冲喜”来治疗精神病例不宜提倡。其次,反复发作、病情控制差的重性、慢性退缩的精神病人也不宜结婚,因为病人不能建立和维持正常夫妻的家庭生活。但病情缓解、间歇期长者则例外。再者,中度或重度的精神发育迟缓(俗称低能、白痴)的病人不宜结婚,因为病人不能理解婚姻、家庭的实质意义。
  严重癫痫、反复发作的病人也不宜结婚,因为病人具有行为冲动、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伤害的危险性。某些特殊的神经、精神疾病,如有明显的性功能或性心理障碍的病人同样不宜结婚。
  神经症、轻度精神发育迟缓、人格障碍、抑、郁症等均不属于不能结婚的范畴。

2.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离婚
  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而不能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需由家属、单位组织、司法部分共认指定的监护人代替履行各种法律手续。否则无签约能力的精神病例人所签署的文件无效。
  精神病人的配偶仅以“感情破裂”或“不堪忍受”为由提出离婚早诉的至少承担举证下列三种情况的责任,提交有关部门审查:①婚前精神病发病的经过和病情;②结婚时精神活动表现及诊治情况;③目前的精神状态对家庭生活是否带来妨碍和危害性。
  一方在结婚以后发精神病的,根据《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规定,考虑到过去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则上配偶有抚养、照顾病人的义务。不过,在考虑维护精神病人的利益同时,实际生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亦需兼顾。如对方难以忍受精神病人无休止的折磨和痛苦而提出离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准许离婚
  进行登记结婚前,不宜结婚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对另一方隐瞒了病情,登记结婚后,另一方发现并提出离婚申诉的,法院可酌情宣布解除婚约。

二、优生优育优教

  优生,是指生育身心健康的婴儿,促进人类在体力和脑力上优秀个体的繁衍。简单地说,也就是生一个健康、聪明、活泼的孩子。
  (一)要优生先优婚
  第一,树立正确的择偶观。
  第二,不应结婚或暂时不能结婚的对象包括: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
  2、未经治愈的麻风病病人禁止结婚。
  3、双方都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不得结婚。
  4、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癫痫病治俞尚未稳定2年以上者不宜结婚。
  5、各种法定传染病隔离治疗期间不宜结婚。
  6、双方严重的智力低下患者,不宜结婚。
  7、患有性传播性疾病者,未彻底治愈不宜结婚。
  第三,婚前检查很重要。
  (二)要优生须优孕
  第一、注意把握最佳生育年龄。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24—29岁。
  第二,选择最佳受孕季节。 一般认为6—8月是最佳受孕季节。
  第三,选准男女双方生物节律最佳时期受孕。 也就是说选择夫妻双方体方、情绪、智力三大生律节律“高潮期”受孕。
  第四,要避开受孕的不利因素。 要尽量避免新婚“蜜月”怀孕,要做到饮酒后不受孕、带病不怀孕、高龄不妊娠、停服避孕药后不到6个月不要立即怀孕,要避开病毒感染季节受孕等。
  (三)要优生必须做好孕期保健
  第一、注意孕期营养。
  第二、生活要有规律。
  第三、要搞好孕期卫生。
  第四、保持家庭环境优美。
  第五、孕期慎用药物。
  第六、孕期要节制性生活。妊娠头3个月及分娩前2个月禁止性生活。
  第七、注意做好胎教。
  第八、积极参加孕期检查。
  第十,孕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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