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被“消失”的1600万人:在中国,精神病患者是怎样的一种存在
在中国,提及“精神病”三个字,多数人脑海里都是一句“精神病杀人不犯法”。
自2013年5月实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完全不受侵犯后,社会出现:“精神病”成为强势者脱罪的工具的现象层出不穷。
其背后真实情况,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可与此同时,又有多少人知道,根据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 年公布的数据,中国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 1600 万人。
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但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成,就诊率更低。
精神病医生35年的见闻
马弘是北医六院精神科的住院医生,从事了35年精神病救治生涯,历经无数次精神病患者及家属的排斥、无奈和耻辱。
亲眼目睹产后抑郁女性治愈后被家庭抛弃,亲身经历精神女孩自杀,父母悲痛欲绝,又不知多少次,患者被确诊“精神病”的那一刻,家属抵触到要医闹,更不说多年来遭受精神患者的打骂.......
35年的职业生涯,也让马医生看尽了耻感笼罩下的中国精神病患。
(北医六院精神科主任医师--马弘)
中国人对精神病的认知不够
中国大多数排斥“精神病”,其主要原因是对精神病认知不够。
所谓的精神病指的就是患者精神状态出现了问题,属于严重的心理障碍。
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和动作等都可出现持久性明显的异常,且这种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里的影响下,患者还可能出现自杀、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
他们中,轻症患者对自己病情有一定的正确认识,配合治疗;严重者对自己病情认识不全,难以达到所谓的配合治疗;还有被家庭嫌弃,“囚”禁的,甚至一些不伤害他人却苦苦挣扎在社会边缘的患者。
中国精神病患者有多少得到重视?有多少进行正规性治疗?
中国人对精神病的认知真的是一个天大的洞。
精神疾病属于心理疾病,因为和纯生物学区别甚大,它拿不出类似于生物疾病确诊时实物诊断报告,也不能像我们身体出现疾病会有不适的症状,精神科疾病全凭医生的精神诊断。
而在你我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认知时,医生说是精神病,家属又拿什么认同呢?
几乎是不可能认同的,因为很多人对这方面的认知是极度欠缺的。
这也是导致了精神患者刚出现固执、偏激的苗头完全得不到纠正,病情发展,走入极端,开始持刀伤害他人时,结局却是被家人关禁“囚笼”的根源。
当然还有部分患者在局面失控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能送到医院救治的病人中,85%已经属于重症精神病疾病。
离不开医院又回不去家
曾经,北京区域一项数据显示,对300名精神病患者进行调查,其中150人符合出院条件,但却被所有家属投了反对票。
很多病人在精神病医院 居住了10年、20年、甚至时间更长。
之所以出现患者“离不开医院又回不去家”的主要原因是:
现有的社会康复体系无法保证患者在院外得到有效管理。
其中,精神病复发是把患者打回非正常人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日精神病学》曾提及:80%多的精神病患者会在5年人复发,40%~50%的首发精神病患者会在2年内复发。
复发的原因多和无故停药有关。
也就是说,原本符合出院的标准,但是存在极多患者大概率会出现复发现象,所以患者不能出院,家属也不同意出院导致精神康复领域压力甚大。
不过话又说回来,真正因为康复回家的患者,又有几个没有遭受到邻居的排斥,亲人避之千里的态度,病人在这种情况下,承受着巨大的无力和痛苦,病情又怎么不会复发呢?
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精神病?
早在十年、二十年前,中国的精神病患者经常被妖魔化,老百姓对精神病的错误认知导致很多患者被成为另类、奇葩。
如今,经济提高,人们健康信息不该滞后。
其实你能不知道,芬兰国家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家,高收入,高福利,医疗、教育全免费,但自杀率是首居世界第一。
芬兰几乎人人都要看心理医生。
越是发达的国家对身心健康意识越重视,所以他们对看心理医生毫无忌讳,因为他们们知道“身心健康”不应该是被他们嘲讽的利器。
我们国家要改变这个局面的确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这其中包括国家对心理健康、精神卫生知识的科普,国人对心理健康认知的提高,周边人对精神患者以及家人的包容和理解。
当人人都在为健康事业奉献时,希望也就会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1】Bateson, M., Brilot, B., & Nettle, D. (2011). Anxiety: an evolutionary approach.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56(12), 707-715.
【2】Miller, A. H., & Raison, C. L. (2016). The role of inflammation in depression: from evolutionary imperative to modern treatment target. Nature reviews immunology, 16(1), 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