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儿患上精神残疾
儿子不幸遭遇车祸
近年来
山东青岛城阳区的翟女士一家
遭受了接二连三的打击
更让她犯难的是
今年6月份
无意中发现女儿
竟然首付10万元
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01
家有精神残疾女儿
稀里糊涂买了套房
“我女儿精神残疾,她自己稀里糊涂地买了房,我们希望能退掉。”
翟女士老家是山东济宁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自己的女儿王丽(化名)今年37岁,大学二年级的时候,精神开始出现问题,并多次到济宁当地一家知名医院接受治疗。
此前一家人租住在城阳,直到王丽上一次住院时,翟女士才发现女儿瞒着家人,在外面贷款“买”了一套房。
今年6月28日,王丽再次发病,翟女士将其送回医院。
在办理住院的时候,需要提交王丽的个人材料等,翟女士回家找材料时,在王丽的包里发现了一份“购房合同”。
王丽购房时的协议书
“我不太识字,看不懂合同,当时俺闺女住院了,不吃不喝的,什么都不知道,我也不能问她。”翟女士说。
女儿住院后,翟女士看着手中的合同非常着急,于是按照合同中的一个手机号码,联系到“售楼”的一方。
“我是7月3号还是几号打的电话,我打过去问,我女儿是不是在那里买了个房子。那个人查了下说是,我说我女儿有精神病,住院了,大夫说得住半年,这个也没法还钱了,他们说汇报汇报。后来我和老伴去售楼处看了,确实有房子。我女儿没法还钱了,他们说让我一把付上,但是我上哪里找这么多钱。”
02
首付10万元已交
家属希望能退房
翟女士说,女儿告诉她有一天到了李村一个广场,看到一个广告,她拨打了广告上的一个电话,不一会儿来了一位女士。
女儿看着这位女士和她的同学长得很像,心里想她的同学不能骗她,于是跟着这名女子坐车去了售楼处,这名女子把女儿放到售楼处后就走了。
“之后,俺闺女就跟人家签了个合同,买了个房子。”
翟女士说,她问女儿“你买了房子干啥,你又不能去那里住,还得看着你,一天不吃药不行”,王丽说让翟女士帮着把房子退了。
王丽购房时,所交的10万元首付收据。
翟女士提供的协议书显示,王丽自愿购买“青岛兴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坐落于即墨区蓝村街道城七路丽惠源二期项目一面积为326.05平方米的商品房。
王丽按份共有该物业6.91%的所有权份额,并享有丽惠源小区“蓝公馆”内一22.52平方米物业区域的单独使用权,王丽需要向“青岛兴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156000元。
王丽与“青岛兴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21年4月签署的一份“购房分期付款合同”显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首付款计100000元,剩余房款共计56000元,买受人同意按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
翟女士说:
“首付她已经交了,之前她自己也记不清还了几次钱了,我问问了那边的人,说还了两次了。”
记者注意到,王丽的残疾人证上显示,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贰级”。
03
家庭情况特殊
靠母亲打零工撑起家
记者采访得知,2018年,翟女士的儿子遭遇车祸,头部受伤,大脑受到一定损伤,事发后儿媳离家,留下了10岁的孙子。
现在,儿子跟着翟女士干装修的活,翟女士的老伴身体不太好,翟女士几乎成了家里的“顶梁柱”。
翟女士平时干装修类的杂活。
“我儿子之前住院,我借了亲戚七八万元。现在我是跟着一个老板干,有活就跟着去,前几天在胶州干,现在在城阳刮腻子,爬六七米高,一天二三百。”
翟女士说,因为女儿买房的事,她经常晚上睡不着觉,白天干起活来也格外累。
04
3万块钱无法退还
如果起诉将应诉
首付10万元,是一家人多年辛苦攒下的积蓄,而翟女士认为,后续女儿没有还款能力,于是想退房退款,但与销售方未达成一致。
近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青岛兴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记者称,王丽购房时交了首付,后来选择分期(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王丽还了两次分期贷款,等还第三期的时候,客户电话一直打不通,后来过了两三个月,她的母亲突然来电话,说王丽精神不太正常,要求把所有的钱退掉。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客户所交的款项已经交给了开发商,前段时间王丽的母亲委托律师下了一个律师函,意思是如果不退还这笔钱,将会起诉。
毕竟考虑到老人和这家人的情况,公司委托律师和对方律师协商此事。
“她这套房子十来万一套,我们给当时带她来买房子的中介结(算)佣金,里里外外大约3万块钱佣金。”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3万块钱的佣金,中介肯定不会退还回来。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本方律师和对方律师沟通后,王丽的母亲不同意这一解决方案。
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本方律师的观点,王丽有正常的偿还能力,已经按照约定连续偿还了两次,即便她提供出了精神疾病的证明。
现在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方案,公司接受退还这套房子,但3万元确实无法退还;但如果坚持不退还房子,王丽的母亲选择去起诉,公司只能去应诉。
律师说法: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司法鉴定是关键
9月17日,北京市浩天信和(青岛)律师事务所董克强律师表示,近年来,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司法鉴定是关键,是否能认定为无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问题依法认定。
针对此事,董律师认为这要看其精神病情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关键,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丽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规定,若经法院依法鉴定后,王丽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丽和相关合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则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精神病患者购房引发的纠纷
并不是个例
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一
01
案例一
精神病患者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
2012年,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的唐某预交6万元购买了烟台市龙口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商品房一套。
2013年,唐某的父亲得知此情况后,即通过快递向龙口法院立案庭邮寄了起诉材料,要求确认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退回6万元预付款。
办案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多次电话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某房地产公司退还6万元预付款。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上海法院系统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应退还购房预付款。
02
案例二
卖方自称“精神病”,法院驳回卖方诉求
2015年12月,寇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张先生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张先生所有的位于昆山周市镇的某小区1号楼603室及所属车库,合同还就付款、交房、过户等均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寇先生被张先生的女儿张红(化名)起诉到了昆山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理由竟是张先生长期以来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他的监护人,张红对于售房一事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订合同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的主张,法院最终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先生虽患有精神疾病,综合多方证据及因素,但并不能等同于在交易期间行为能力受限,相对人寇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来源:半岛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