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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当众强抢男童,《刑法》患精神病就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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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1 11: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郑州街头一名9岁小女孩哭着向路人求救,称自己和弟弟遇到了一个骑车的陌生女子,女子想要强行拽走弟弟。小女孩上前阻止,竟然被女子扇了一耳光,旁边的市民当即拦住女子后报了警。面对民警时,女子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解释,称发现孩子没有家长看护,想带孩子去找家长。
  据了解,该女子患有精神病,目前已经由家人带了回去。民警表示女子在精神病院住过三次院,现在家里边还有治疗精神分裂的药物,女子30岁得了病,一直没有痊愈,她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民警批评教育了女子的家属,表示再发生此事,会把女子送到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其实类似的新闻还有很多。
  2017年,云南一家长接孩子的过程中被人殴打,对方还想强行抢走孩子,最终行为人被认定为精神病。
  2017年12月,石家庄一男子当街抢孩子,被群众暴打,事后也查明患有精神病。
  2018年2月,商洛一2岁幼童当街被抢,抢人者存在着精神方面的问题。
  类似这样的事件,涉事者往往没有接受处罚,有的被罚款一两百元后,就由家属领回家了,难道精神病真的就是现代版的丹书铁券吗?

  按照《刑法》18条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若是犯罪的时候很清醒,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那和普通人一样,需要接受制裁。
  精神病人在发病不能控制自己的时候,是不具有主观恶意的,减轻或者免除相应惩罚,和现代刑法精神相契合,也是人文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但不能滥用该条款,否则的话人们会更加敌视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们的生存环境反而会变得更差,也会给社会增加很多不稳定因素。
  要求家属严格尽到监管义务,也是很有必要的,否则的话可能会出现黑色产业链。部分人贩子专门雇佣精神病患者去抢孩子,成功了就把孩子卖掉获利,失败了就以患病为理由开脱责任。这样的话孩子和家长们人人自危,祖国的花朵如何健康成长呢?对于那些没有好好看护病人的家属,可以罚款,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有的人说,精神病患者们,就像是不定时炸弹一样,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爆发伤害其他人,应该把他们都关在医院内接受治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想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按照《刑法》284条之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
  同时《精神卫生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确实也有强制医疗的制度,但强制医疗得有前提,那就是患者已经给其他人造成伤害了,法律在这方面具有滞后性。还需要立法机构与时俱进,制定出更具前瞻性的条款,既保护好精神病患者们的基本人权,也不要牺牲其他人的安全需求,去满足精神病患者们的生存需要。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

原标题,女子当众强抢男童,9岁姐姐阻止被扇耳光,患精神病就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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