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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照顾精神病哥哥十余年,换来的却是侄女起诉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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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5 17: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的监护制度按照年龄划分可分为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和未成年的监护制度,大家对于未成年的监护制度可能了解的相对多一些,对于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则相对陌生一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管理、保护等各项规定。但实践中,很多成年人的监护会涉及到财产继承分割,直系亲属为了获得财产而争夺成年人的监护权这样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为大家讲解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宋女士婚后育有一女,1998年张先生与宋女士离婚,女儿小张判给了宋女士,离婚时小张16岁。张先生离婚后未再结婚,一直和弟弟(也就是小张的叔叔)一起居住生活,2010年张先生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小张叔叔因照顾张先生,所以一直没有结婚。2018年初,张先生名下有一套房被列为计划拆迁范围,但一直还未动工拆迁。2018年10月,小张一纸诉状将其叔叔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张先生的监护人从叔叔变更为自己。
  小张认为:
  依据法律规定,首先,小张作为张某的女儿,对张某享有监护权;其次,按照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其他近亲属的监护权,而小张的叔叔作为被监护人张某的兄弟,属于法条当中的“其他近亲属”,其对张某的监护权排在小张的监护权后面,即小张对父亲张某的监护权优先于叔叔;最后,小张现在收入稳定,有足够的能力照顾父亲张某,履行对张某的监护责任。
  叔叔认为:
  哥哥张某离婚后一直和他一起居住生活,2010年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患病后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哥哥张某的生活起居。侄女小张,在哥哥张某患病的这8年里,从未来看望过,没有尽过一点一个女儿对父亲应尽的孝道,之所以现在要求变更监护权,是因为知道了哥哥张某名下有一套房可能会被拆迁,目的不纯,故不同意将对张某的监护权变更给小张。
  法院审理判决
  小张虽然是张某的女儿,但多年来未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作为一名精神病患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不能机械地套用法条,更需考虑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张某的生活情况、生活环境等等,遂判决驳回小张的各项请求。
  麒麟普法
  该案发生时,现行《民法典》还未生效,所以适用的还是《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对于监护权的规定,主要是在《民法通则》的第16、17、18条。《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实规定了对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的顺位,但正确是运用该法条,应当先理解该法条的立意。
  无论是未成年的还是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其本意都是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在被监护人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有利的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能有利的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有一个人能够站出来,代表被监护人,维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该对被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的利益守护者,监护人只能尽心尽责地维护好被监护人的利益。
  回到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已经患病十余年,生活不能自理,一直是小张的叔叔在照顾张某,作为兄弟关系,在法律上对张某的监护权的顺位确实是在小张的监护权之后,但很明显,叔叔相对于小张而言,更熟悉张某日常生活起居,兄弟二人这些年相依为命,小张的叔叔更能够理解张某的真实意愿,将张某的监护权判决小张的叔叔更有利于维护张某的利益不受侵害。
  那么各位朋友,法院判决张某的监护权归小张叔叔,小张的叔叔能否起诉小张,要求小张支付赡养费呢?百年之后张某去世了,小张对于张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呢?欢迎留言讨论。点赞关注@麒麟普法,了解更多有趣的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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