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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精神病人劳动不是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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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6: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


  沈彬 时评作者
  “不虐无告”是社会应有的底线。精神病人是社会中最没有维权能力、最不设防的人,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和侮辱的群体。
  据《华商报》报道,7日上午,西安雁塔甘露医院一副院长让精神病人到医院2楼“干活”,结果,病人刘某从楼上跳了下来,致多处骨折。
  涉事医院副院长究竟有没有强迫精神病人劳动?目前似乎有待最后的“一锤定音”。但可以肯定,如果此事属实,还是给院领导干私活,最终导致了病人跳楼,那该事件的严重性远远超出了院内医患纠纷的范围,已经涉嫌严重的医疗执业违法,甚至涉及犯罪。
  《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病人的权利相当重视,确立了自愿治疗原则,法条字里行间体现了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关怀。该法第26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该法第75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一般情况下,精神病医院可以让病人从事一些与精神健康状况相当的手工劳动,作为辅助治疗的手段。但这种劳动应充分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以病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不能把那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精神病人当成“廉价劳动力”。
  在这起个案当中,按病人的陈述,他是被指派到楼顶上干的私活,而且“很多病人”“干了很久,很累”,其中有没有强迫精神病人劳动?如果这种劳动是治疗的辅助手段,有没有经过相关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讨论?
  “不虐无告”是社会应有的底线。众所周知,在精神病院里接受治疗的病人是社会中最没有维权能力、最不设防的人,是最容易受到侵害和侮辱的群体。
  如果负有照顾、治疗职责的医生,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迫他们劳动,欺负他们不会自我保护,这无疑挑衅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刺痛社会的良心。
  《精神卫生法》第75条规定,违反规定强迫精神病人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甚至《刑法》还规定了“强迫劳动罪”。
  鉴于此,当地卫生部门宜尽早介入。目前当地卫计局工作人员称,“有监控盲点,暂时还没发现什么情况,将继续调查”。我们希望继续调查不会因“监控盲点”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并期待一个公正的调查和追责结果。
  还有必要追问,在病人高坠的情况下,甘露医院为什么没有叫救护车将其送医,而是叫来一辆三轮车,一路颠簸地将病人送医。作为医疗从业者,不可能不知道一路颠簸可能导致受害者留下瘫痪的后遗症。
  说到底,精神病人作为这个社会最无助的群体,需要整个社会提供保护,为他们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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