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管在今天,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通行原则。但在强调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各国大都针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犯罪者建立起了强制医疗制度。
美国既实行“严重精神疾病”的标准,又尝试让患者“软着陆”,可以为我国更好地监管精神病患者提供一些借鉴。
监管精神病
美国采用的是“严重精神疾病”的标准,尽量减少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可能。同时,精神问题也不可能成为犯罪的托词。
从精神病院到社区
西方对于精神病人的认识与治疗,与现代文明是基本同步的。
在漫长的中世纪以前,精神病人被认为是恶魔附体,在刑罚中并没有受到任何优待。直到17、18世纪启蒙运动,医学脱离于宗教和神学,一些国家开始注意到犯罪者的不同类型,开始建立起专门的禁闭机构,将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和其他精神病患者关在一起。
20世纪初,一场新精神卫生运动从美国开始兴起,精神病人们又迎来了一次命运转折。年轻的耶鲁大学高材生有感于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时在精神病院三年的生活经历,将其写成一本书,名为《一颗找回自我的心》,历数了当时精神病院的冷酷和落后。
文学在推动精神病管理方面彰显了不可忽视的力量,继皮尔斯的书之后,1962年,肯·克西的名著《飞跃布谷鸟巢》出版,后以《飞跃疯人院》为名被改编成电影。
而就在1963年,时任美国总统肯尼迪基于自己妹妹精神病治疗的悲惨经历,决定把慢性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从精神病院转移至社区,并制定了《社区心理卫生精神法案》,不久之后,这种模式遍吹西方世界,英国、西班牙、加拿大纷纷效仿。
虽然各个国家对此有“去机构化”、“去住院化”、“社区化”等不同称谓,但总的精神就是不要把精神病患者束缚在精神病院,要让他们尽可能地待在社区里,以便融入整个社会。
强制治疗一直在进行
精神病治疗的去机构化运动,并不能阻止美国精神病犯罪者被强制医疗的脚步。
有资料统计,当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都建立了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虽然由于历史因素、立法水平等影响,这些制度各有特点,但大体上仍然遵循着一定的原则。
美国采用的是“严重精神疾病”的标准,存在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但大多数州要求因为精神病或者精神错乱对自身或者他人构成或者可能构成危险的当事人强制入院治疗;另外还有一些州将“严重丧失能力或者不能照顾自己”作为选择标准。
富勒·托里认为精神病人必须实施强制性治疗。他是《非理性辩护:美国治疗严重精神病的失败危及公民》一书的作者,从1987年起汇编由精神病患者导致的“可预防悲剧”数据库。据他统计,2002年至2012年10年间就发生了近4000起案例。
他认为,社会舆论导向过于偏向公民自由,人们关注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却忽视其病情正在迅速恶化,可能对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他说:“必须扫清法律障碍,以便在未征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病人做出可怕事情之前,对其行为进行评估。”
同时,美国人帕蒂也相信,有时采取非自愿性措施是必须的。她的女儿丽萨从19岁起出现精神病症状,至今已有17年。丽萨时有自残行为,曾流浪街头,遭遇强暴和殴打,多次因吸毒过量被送进医院。但她不愿治疗,因为药物会让人发胖。
丽萨参加了“辅助性强制门诊治疗”。在医生的帮助下,她的生活逐渐走上正轨,开始教孩子们游泳,这是她从小就想做的事情。她对自己的病情认知也比较清醒,知道何时可能又要发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