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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精神病人肇祸还需强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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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0: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0月10日,国家卫计委负责人在第24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上称,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429.7万例。他们中有很多是极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贫困率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治疗依从性低,缺乏足够家庭和社会支持。尤其是,由于治疗费用高、周期长,不少家庭难以承担,导致很多精神病人的治疗救助现状不容乐观。一些精神病人要么被放任自流,要么被关闭在家,要么被隐瞒病情,甚至被家人铁链锁身,囚禁遗弃。这既让精神病人的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又可能让其随时成为潜伏在人们身边的“定时炸弹”,一旦遇到刺激因素便可能爆发,给无辜者及整个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

  特别是,由于一些精神病人未接受正规治疗,仅被缺乏经验和医疗知识的家人严加看管约束,很可能导致其病情加重,更可能给监护人自身带来伤害。因此对于一些精神病人肇事,我们没必要过度苛责其监护人,因为其整个家庭都可能因有一名精神病人而返贫,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遑论让其提供良好的监护和医疗条件。

  而另一方面,是政府和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救助治疗力度不够。据统计,全国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1.71张/万人,而全球平均水平为4.36张/万人。这一现状导致很多精神病人要么未经过正规诊断和治疗,更未登记入册,纳入有关部门管护范畴,要么一些患者未痊愈即脱离了监护,成为流动的危险分子。

  虽然根据精神卫生法,如果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而且根据刑法,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此规定却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之处,即现实中部分人未必将精神病人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只有等精神病人制造恶性事件后方得知其为精神病人而进行救治或强制医疗,且其家人也未必有能力看管。事前的预防保护措施沦为了事后的“惩戒措施”。本来可以通过早发现、早治疗精神病人而避免的恶性事件,却由于疏漏而酿成大祸,这既是对精神病人权益的漠视,也是对社会安全的不负责任。

  防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务必严格落实政府和社会的法定救治救助职责。一是应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减轻患者家庭负担。二是应密织救助网络,克以监护人、基层组织报告送医义务,让精神病人及时得到正规治疗和有尊严的对待,这样才能让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怀、监护与管控,为整个社会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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