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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须定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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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2: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须定点经营)

  本报讯 (记者黄锦军)9月22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出台《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管理办法》,对全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苯巴比妥、地西泮、舒乐安定等70多种药品,主要是指可在药店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购买的精神药物。这类药物对中枢神经有一定的兴奋或抑制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精神药品,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缺乏了解,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出现了滥用精神药品的现象。国家明令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该办法规定,申请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在本企业药品库房中设置独立专库或者专柜,分别存放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实行双人双锁、专人管理,并在专库和专柜所在库房安装电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及符合GSP规定要求的设施和设备,专柜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金属材质保险柜;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具有符合GSP规定并能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原已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继续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如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必须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换证。

  企业、单位之间购销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

  (原标题: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须定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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