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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烧车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必须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咋办?近日,山西晚报记者从陵川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决定对被申请的精神病人李某某强制医疗。
发病期间点燃房车
李某某于2005年患精神分裂症。具体表现是不愿与人交流,不认识家人,自言自语,情绪易激动,常持棍攻击他人。李某某多次离家出走,被找回后再次远走。
今年4月15日早上,李某某肘挟棍棒来到某停车场外,使用打火机将手持的海绵点燃,不顾周边有路人走动,放火引燃在此停放的依维柯牌房车右前侧轮胎。李某某的行为造成房车车身着火,房车及车上物品均遭焚毁。
公安民警查获李某某时,李某某手持菜刀予以对峙,以暴力手段抗拒,后被公安民警控制约束。经委托鉴定:李某某案发时的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医疗。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怎样才能达到“必要的时候”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才能依法强制医疗,强制医疗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人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依法强制医疗。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某对其真实姓名、原籍住址均不清楚。公安机关了解到李某某系外省籍人员后,赴李某某原籍了解情况。公安机关获悉,李某某长期患精神疾病,多年离家出走,父母年迈,家人寻找未果等情况。
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公安机关综合案件事实,认为李某某符合强制医疗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李某某,征询李某某家人的意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车辆,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及车辆内他人人身安全,造成车辆及车上财物焚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已达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李某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公安机关查获时,李某某持菜刀对峙,以暴力手段抗拒。结合在案证据证明事项,李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法予以强制医疗。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某予以强制医疗。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已送交相关医疗部门进行强制医疗。
具有司法温度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病人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刑罚措施。
然而,由于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人身危害性极强。如果不对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特别处分措施。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强制措施。
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决定对李某某强制医疗,有力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对精神疾病患者给予人权保障和法律保护,使其得以有效的医疗救济。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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