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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后留下北京一套房 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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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8 21: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去世后留下北京一套房 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引发热议
  中国青年网 综合《北京日报》、《新京报》、中新社报道 来源:武汉晚报 本文来自腾讯新闻2022年5月5日
  一则关于遗产继承的消息,在网络上刷屏,引发了大家热议。
  38岁的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前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
  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
  案例披露后,在网上引发热议,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引发读者关注。
  【案件回顾】
  未还完贷款的房子
  民政局成了遗产管理人
  2014年底,北京男子杨某利买下了一套总价款115万多元的商品房。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房贷。
  因为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是杨某利的债权人,其舅舅找到该中心,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杨某利的房屋贷款开始逾期,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连续10期的贷款没能及时偿还。为此,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读】
  舅舅为何无法
  继承独身外甥的房产
  在这个案例中,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生前的房产?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顺序是分为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则是属于第二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而该男子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但其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全部缺失;而舅舅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舅舅难以继承外甥的遗产。
  那外甥为什么
  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
  “假如情形反过来,如果是舅舅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且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都去世,即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全部缺失,外甥却可以继承遗产,这一点是很多人都不明白的。”彭艳军律师进一步补充道,根据《民法典》1128条第2款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外甥作为舅舅的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依据代位继承权来继承遗产的。
  彭艳军律师特别指出,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重大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现在鳏寡孤独老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享有了法定的代位继承权。
  那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叔伯姨舅的遗产的条件是什么?
  彭艳军律师说,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去世子女也没有子女、晚辈子孙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三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未丧失继承权的。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与子女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不一样,前者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后者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从“遗嘱执行人”
  到“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会指定一个人在其去世后具体执行该遗嘱,这个人便是遗嘱执行人。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杨某利的案例属于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联系在于,某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是遗嘱执行人,但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则变成了遗产管理人。但也存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在一个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一定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有遗产管理人。”梁三利表示。
  遗产管理人
  如何“管理”遗产
  在当地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之后,会如何处理杨某利的房产?这便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据报道,杨某利的房屋贷款逾期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梁三利介绍,在杨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该会帮助偿还他的债务。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该向该中心履行还债义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该偿还这部分欠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梁三利表示。
  梁三利介绍,《民法典》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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