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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强制医疗!汉中一精神病患者将妻子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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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4 21: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判了!汉中一精神病患者将妻子杀害!
  12月29日,西乡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这是我院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21年9月3日22时许,被申请人胡某某与妻子周某某因琐事在家中发生口角,相互撕打后,胡某某将周某某杀害。案发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胡某某进行精神病法医学鉴定,胡某某患有待分类精神病性障碍,对其2021年9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治疗。11月17日,西乡县公安局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并采取了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12月17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西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及时到精神病院会见了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心理疏导。同时,向其主治医生详细了解其病情、诊疗状况。因被申请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依法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及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和分析。
  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胡某某故意杀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被申请人胡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既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者其本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康复。对于妥善医治精神病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建立法治社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强制医疗
  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内容来源:西乡县人民法院 编辑:贤八郎 审核:钱多多
  法律顾问: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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