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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曾经是一名精神病患者,该信用卡是在患精神病期间由我分裂出的‘第二人格’办理并用于刷卡消费,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均不在我本人主观意志控制范围内,故原告诉请的的所有款项均不应该由我偿还。”
9月28日,一信用卡纠纷案被告王某理直气壮地向案件承办法官曹静说到,并称自己目前在成都工作,没时间来宜宾,案件任由法官处理。
一起普通的原告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听着被告如此不着边际且荒诞的辩称,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通过认真审查案情和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承办法官明白了案情并非如被告所述。
案件详情
被告王某今年26岁,因言语行为异常于2020年6月12日住进乐至县精神卫生保健院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3个月后因个人生活能自理,未引出幻觉及妄想,于2020年9月14日经批准出院。王某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系在2018年7月24日,此时其精神状况及行为均与正常人无异,且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的费用系2021年6月1日前产生的费用,王某办卡后用此卡进行刷卡消费而拖欠利息及费用。考虑到被告无法亲自到庭及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承办法官决定以在线调解方式处理本案。
调解现场
当被告查看了原告出示的证据后,立即意识到自己理亏,承办法官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建议原告考虑被告目前尚需资金购买药物服用的现状,减免利息及费用。经过一番沟通协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由原告减免80%的利息和费用,被告分期偿还差欠款项的一致意见,案件调解成功。
来源:翠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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