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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上吊自杀,这回又算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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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21: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9日薛某因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而入住被告某医院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疗。2020年9月12日薛某在被告某医院病房卫生间自缢身亡。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某医院未尽相应义务,导致薛某实施了自缢行为发生了死亡之严重后果,也致使薛某亲属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薛某属于精神病人,自知力缺失,在入住被告某医院处后医院不仅应当对薛某病症进行恰当的医治,而且对其安全更应尽到注意义务。由于某医院未尽相应义务,导致薛某实施了自缢行为发生了死亡之严重后果,也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伤害。之后,双方就薛某死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现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薛某系自缢窒息死亡,医院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已经尽到了详尽的告知义务,与患者家属签订了书面协议;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薛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生活费均未结算,答辩人保留向原告追索的权利。
  法庭调查
  2020年6月9日,薛某因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而入住某医院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疗。2020年6月12日,某医院向薛某与亲属出具《住院病人陪床约定书及签字》一份,主要内容为:1.根据病情需要,病人在住院期间须由家属陪护;2.陪护人员须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负责病人的安全,不得随便离开病人,避免出现自伤、伤人、毁物、外跑、他伤等意外事件,如出现上述情况,陪护人员承担全部责任,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6……;以上六项协议书,主管医生已做出解释和说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同意并签字为证。薛某及其亲属在该约定书上签名。同日,某医院还向家属提供《开房病房监护协议书》,确认“患者监护人自愿选择患者入住该开放式病房,在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期间,患者个人由于精神疾病的原因,存在发生自我伤害、伤害他人、外跑、自杀、噎食等事件的可能,因此患者的监护人负责安排适当人员对患者进行全天24小时连续不断的陪护,承担患者的全部监护职责(包括负责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负责照顾管理患者的生活、财产、负责安排患者接受医疗,负责向患者的主管医务人员报告患者病情变化,在患者发生意外事件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等),中心不承担患者的监护责任和义务;中心和患者的监护人约定,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监护职责由患者监护人全部承担,患者因监护不当发生的自身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和不利后果一律由患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家属分别在《住院病人陪床约定书及签字》和《开房病房监护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2020年9月12日7时许,薛某去被告某医院一楼院子参加集体活动;后薛某以腰部不适为由要求离开集体活动,薛某向医护人员请假被准许后回到病房。根据病房监控显示,薛某回到病房后多次进出病房卫生间,当日9时许薛某最后一次进入病房卫生间后未再出来。至11时30分许,医护人员发现薛某未去打饭,遂至病房查看,发现薛某已自缢。后薛某经某医院组织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某医院与薛某及其亲属两次分别签订《住院病人陪床约定书及签字》和《开房病房监护协议书》,且从《住院病人陪床约定书及签字》内容来看,条款较少、内容明确,即病人在住院期间须由家属陪护,而且薛某的亲属还通过签名并捺印的方式两次明确作为亲属的义务,并确认“主管医生已做出解释和说明,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同意并签字为证”,但薛某的亲属实际未履行承诺,未对薛某进行陪护。
  同时,被告某医院作为从事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医院,在准许薛某独自离开集体活动后,未履行其业务上的特定义务和职责,即未与薛某的亲属及时联系或采取必要措施充分注意看管和保护,被告某医院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薛某自杀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其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了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由此某医院须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损害后果及薛某亲属未履行陪护义务等相关案件事实,酌定由被告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1年8月18日法院判决:淄博高新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4407.65元。
  笔者提醒
  1.双相情感障碍。
  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类既有躁狂发作或者轻躁狂发作,又有抑郁发作的常见精神障碍。躁狂发作时,患者有情感高涨、言语活动增多、精力充沛等表现;抑郁发作时,患者常表现出情绪低落、愉快感丧失、言语活动减少、疲劳迟钝等症状,严重时有自杀倾向。这种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并不低,全球双相情感障碍的终身患病率为2.4%,即100个人里面有2-3个人患有这种疾病,这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国家实施精神病患者基层医院住院治疗免费的政策,这是咱们国家街道上无家可归、因精神病四处流浪的人很少的主要原因。
  2.本案法院判决合理合法,值得点赞。
  本案不同于其他在医院自杀的情形,患者属于因疾病有自杀倾向症状的病人,精神病医院有预防并处理抑郁症状发作的义务,被告医院缺乏预见性或预见了处理不当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法院判其承担20%的责任合理合法。值得点赞的是,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般该类案件均需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愿意受理精神病类疾病鉴定的、并且死亡原因为自杀的鉴定机构几乎没有,本案法院在没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合理判决,是不多见的优秀判决案例。
  3.医疗机构如何预防此类悲剧发生?
  有抑郁症状的患者,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自杀死亡,精神病专科医院对该类患者应当加强看护,防止其脱离家属或医务人员的监管,对于开放式病房,应当评估好病情再安置入住,并且积极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如果家属不能陪护到位,可以谢绝入住或收住封闭式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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