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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二)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救助人员进行救助。
(三)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
(四)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五)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门联系。
(六)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核实登记、建档工作。
(七)对未成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讨对象,实施主动救助和帮教。
(八)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九)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和服务项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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