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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强制猥亵精神病患者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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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16: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北方网讯:男子刘某某系本市某医院精神科护工。2018年1月2日凌晨2时许,在该医院精神科护士站换药室内,刘某某在明知女病人A某系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1月3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在该医院精神科女病房内,抚摸、亲吻正在病床上睡觉的A某的胸部,后又用手抚摸在另一病床上睡觉的女精神病人B某的大腿,并弯腰将脸凑到B某的面部。后来东窗事发,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明知被害人A某系精神病妇女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刘某某在女精神病人A某、B某服药熟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二人实施猥亵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应对其分别处以刑罚,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刘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本案系保护特殊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女性精神障碍患者遭受性侵的现象有所增多,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密切关注。《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由于自身身体健康原因,不具有正常人所具备的辨认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且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属于弱势群体,如其遭受性侵会引发其心理创伤,加重精神疾病。因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更应引起其监护人、治疗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更加细致的照顾和关怀。本案通过对侵害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有力震慑了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等弱势群体遭受性侵这一问题的关注,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为其编织一道安全的法律防护网。(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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