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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犯法是否可以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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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22: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月,一名男子连续在小区楼道内纵火烧毁多辆电瓶车,后经鉴定确定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精神病人纵火,是否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昆山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评估研判,依法对该名男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近日,以放火罪对该男子依法提起公诉。
  俊某,31岁,河南人,从小就爱调皮捣蛋,经常制造破坏还乐在其中。来到昆山务工的这几年,他经常处于无业状态。
  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俊某来到自己租住的居民楼一楼楼道,将随身携带的草纸塞到一辆电动车的车座下后,又用打火机将其点燃。然后,俊某就站在一旁看着火苗将车座吞噬并向车身和旁边的一辆摩托车上蔓延,直到居民们发现将火扑灭才离开。
  晚上11时许,趁着夜深人静,俊某又来到另一栋居民楼的楼道内,用打火机点燃一辆电动车的挡风连体被,看着火势越烧越猛,俊某仓皇逃离。所幸的是,火苗的光亮引起住在一侧居民的警觉,及时报警才没造成人员伤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俊某也供认不讳,可检察官在讯问的过程中发现俊某行为异常,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俊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俊某确诊患有轻度精神疾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患者犯了法是否就可以不受追究?检察官分析指出,俊某故意以放火的方式先后两次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而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不过,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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