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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精神病人犯案 并非“患病即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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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21: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4月13日13时许,在我市某工业园区境内,一辆小型轿车径直撞入路边绿化带,公安机关对车辆驾驶人员李某进行检查后发现其为饮酒驾驶。在公安机关对其处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精神病医院的病历,称其患有精神病。公安机关为了解其驾驶时的精神状态,故委托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在对李某进行鉴定检查时,注意到李某仪表整洁,意识清晰,对鉴定人员问话回答切题,对既往治疗经过能大致描述,对当天违法一事基本能回忆,所述内容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基本一致。但其确实存在精神病症状,有幻听及被害妄想,情感欠协调,对自身疾病认识不足。鉴定所同时结合公安机关的走访材料发现,李某的邻居及同事均反映其平时精神不好,喜欢自言自语,看人时眼神与正常人不一致。在李某提供的病历材料中反映李某患病多年且一直取药治疗,病史属实。根据以上材料及鉴定检查,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李某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然而,此案中李某因心情不好而饮酒,酒后开车,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李某完全受现实因素的影响而发生酒驾行为,并非受精神症状的支配和影响。同时李某也称自己“长期服药,精神不错,平时一直开车,没有违章,我平时开车也不饮酒的”,说明被鉴定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精神病人犯案,人们往往存在“患病即无责”的误区,事实上,精神病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在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用专业知识识别精神症状与行为性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
本站短评,这个案例非常有意思。在大家听过的精神病做了违反法律的事情后,大概首先想到的是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能力的人,如果犯了事情,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则新闻,却给出了一个更为合理的,更为公正的解释,是一个难得的案例。
第一,精神病这种病到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是要看发案时,精神病人的状态,如果当时精神病人确实没有了自知和自控能力,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第二,如果,发案时,病人意识清醒,并且处于康复阶段,有自知自控能力,发案时的原因和精神病无关,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这就好比,一个人得了病,是头部头疼,结果这个人用脚步踢了别人,而这个人却说,我是因为头疼才用脚踢人的,我的脚没有过错。其实,不管是头疼还是,脚疼,只要踢人就不对。
第三,很多的正常人,想通过证明自己是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这个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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