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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钱江晚报》11月5日报道,昨天(4日)上午,杭州93岁的“鞋垫奶奶”摆摊时,被一个男的用双截棍打伤了。经检查,鞋垫奶奶后脑出现两道较深伤口,颅内出血或有危及生命的可能。另据警方通报,打伤奶奶的嫌疑人此前曾有精神病史。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这条法律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法院对于精神病患者有罪与无罪的判决在于患者是处于发病期间还是处于精神正常期间的判定,而这个判定是靠相关鉴定来确认的。
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件来看,仅靠鉴定来量刑是存在问题的。试想,如果一个人犯罪了,但他有精神病史,并顺利通过了那些鉴定,是不是就可以免于判刑或是减轻刑罚呢?如果这样,精神病很可能将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一是鉴定专业性的问题。2016年8月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中,被告人刘永强杀害了自己的母亲,但因患有精神病,侦查机关先后分别申请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进行鉴定,鉴定中对于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论不一。(来源:检察日报)虽然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后采用了更切合实际的结论,维护了法律公正,但却不能否认鉴定专业性存在问题的事实。
二是鉴定公正性的问题。为了减轻刑罚,很多犯罪嫌疑人会通过不法手段去走关系,不免有人会将歪念头动到这个漏洞上来,例如通过伪造一份精神病史资料,再买通鉴定机关相关人员出具报告等。这样,鉴定公正性很难保证,那么,司法公正性也就很难得到维护。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那么,怎样才能杜绝这类事件发生呢?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应不断完善精神病人犯罪相关法规解释。精神病分为多种类型,刑法的判定却仅依靠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间歇型精神病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三种,有关部门应出具相关名录,进一步完善精神病犯罪量刑的相关法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做“有法可依”。
二是应建立完善鉴定报告对比采纳体制。对于精神病鉴定,应由两个或以上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以便于检察机关对比和采纳,也能有效避免出具假报告的情况发生。
据估算:我国15岁以上人口中,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1亿人,其中1600万人是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对于他们,整个社会需要多一点的关爱,多一点的容忍,当然,还应该有多一点的牵制和约束,这样,才能让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得到保护,而不是让精神病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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