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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报道,4月15日发生在国航CA1350航班飞往北京途中,犯罪嫌疑人徐某(男,41岁,湖南安化人,有精神病史)因突发精神疾病,手持钢笔挟持一位乘务人员,导致该航班9:58分备降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事发后,河南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乘客于10时50分全部安全下机,13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被成功抓获。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次事件起初宣传是因为航班被非法设备干扰备降,后来才改为上面的新闻通稿,当人们知道真相之后,不由得又开始讨论起精神病人犯罪这个话题,毕竟,在中国,精神病人在犯罪这个问题上是有某些特权的。
我国刑法对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设置了2个量刑档次,即分别情节一般和情节特别严重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罚:其一,情节一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但这是对于正常人的量刑,对于精神病人,那就大不同了。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看完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这些规定,我想很多人一定会冒出一身冷汗,因为单纯从字面上看的话,如果罪犯在发病时犯下无论多大的罪行,几乎都可以免除刑责,顶多支付点民事赔偿了事。这条法律规定,如果真的较真起来的话,其实是有很多漏洞可以钻的。
据笔者了解到,精神病是分为很多种的,每种的症状都不一样,其发病时的危害程度也不一样,一些轻微的精神疾病,根本无法影响人的认知,更无法促使病人发狂犯罪,而整个精神病人群中,真正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只是很少数,因此在对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这个问题上不管精神疾病轻重一刀切免除刑责显然是不妥的。
近些年,我们从各种媒体上看到的精神病人严重犯罪的事件越来越多,从杀人放火到开车撞人等各种类型五花八门。而有些嫌疑人犯罪后以精神病为借口,利用我国司法系统内存在的一些暗箱操作,逃脱制裁的事件也不少,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似乎精神病已经成了某些人的挡箭牌。因此现在人们看到精神病人犯罪的事件后,很少有人还会可怜病人,甚至不少人呼吁不管是否是精神病,既然犯了重罪,都要一视同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也越来越大,可以说,有很多人都处于精神亚健康状态,甚至不少人还患有轻微的精神疾病,比如焦虑症、抑郁症等,如果认真的话,我相信不少人能正儿八经办出个精神病证书来。
但是这些轻微的精神疾病,是不是也能在刑事案件中免除刑责,这就要在法律上做出具体规定了,毕竟有些人会利用这种法律上的漏洞。如果一个人因为很轻微的精神疾病就去劫持飞机,杀人放火甚至进行恐怖活动的话,那危害是相当大的,如果对这些人还是免除刑责,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就算犯罪嫌疑人真的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那么在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也是很难辨别的,因为发狂发癫这些精神状态要想模仿的话其实并不难,如果在这种假发病状态下罪犯去进行严重犯罪行为,实际可能逃脱刑事制裁的,甚至不排除某些有精神病史的人会跟别人进行一些交易去替代进行犯罪行为。
刑法中规定,精神病人免除了刑责之后,只需负担一部分民事责任,而在我国如今的法律判决执行过程中,最难办的就是民事赔偿这一块,很多的老赖以各种方法和手段拒不执行民事赔偿, 而法院也是对此毫无办法。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受害者面对的就是施害者既不坐牢又不赔钱的残酷现实,这是谁也不能接受的,也是违反社会公德和良知的。
如今的社会中,有很多人呼吁,既然精神病人不承担刑责,那么就让他的监护人承担,必须要有人为犯罪行为承担后果。虽然从人权角度来看可能有些荒谬,但是在社会秩序中这么做却是能获得积极评价的。
上面说了很多,但是说来说去,就是我国目前刑法中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的一刀切的规定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需要作出积极的改变,对各种精神病作出不同规定。
还有一点,我国目前需要对精神病人的管制做出改变,对于那些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必须进行强制治疗,从根本上铲除隐患,也让那些试图以此钻法律空子的人断绝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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