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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了这篇新闻,我想说是,精神病这种疾病不发病的时候和常人无异,一般人是不会从外表上来判定某人是否是精神疾病。可见,精神病这种病,对于中国人来说,普及教育和认识程度太低了。
第二点,精神病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别是精神病已经治愈了,能够有正常的生活的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第三点,就是精神病人的权益,相比那些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精神病人的权利是时而有,时而无的。就是精神病人可以有完全的权利,也可能被限制权利,时而有时而无,就像天气有晴天,有阴天一样。精神病人健康的时候是晴天,这时候精神病人就是完全权利的人,而遇到了阴天的时候,处在发病期,就需要限制权利了。
以上文字问站长原创点评。道理说的很透彻,大家支持。
原标题: 妻子精神疾病复发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婚后一段时间,丈夫突然发现妻子的精神有些异样,通过医院就诊报告丈夫了解到,妻子婚前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在婚前隐瞒了病史。丈夫无法接受现实,将已经怀孕两个月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桩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符合离婚的条件,故驳回丈夫一切诉讼要求。
妻子精神疾病复发被诉离婚
2016年初,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工厂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不到半年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李女士变得非常容易激动。2017年,李女士精神状况继续恶化,经医生诊断,确认李女士是精神分裂症复发。
张先生称,直到这时他才知道,李女士婚前曾得过此病。他表示,两人谈恋爱时,李女士看起来与常人没什么不同,也没告诉他得过病的事。张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将李女士送至娘家。此时,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已怀孕两个月,暂由娘家照顾、治疗,张先生知道这个情况后,拒绝了李女士娘家要求其将李女士接回的请求,同时打算起诉李女士,要求法院宣告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女士离婚。
法院认定婚姻合法有效
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精神分裂症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的情况,李女士婚前曾得过精神分裂症,婚后复发。
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即使患有有关精神疾病,但结婚的时候不在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内,是可以结婚的。也就是说,如果婚前患相关精神疾病,但经治疗后已经治愈,结婚时精神正常,不处于发病期,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该婚姻关系应是有效的。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症,但经治疗已经治愈,并正常参加工作,其恋爱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以及婚后一段时间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张先生与李女士缔结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法院驳回离婚诉求
关于张先生离婚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李女士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得精神分裂症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精神正常状态。李女士所得精神分裂症是婚后复发,且确诊旧病复发之后,张先生即将其送回娘家,未对李女士的治疗做任何安排,并非“婚前隐瞒了精神疾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情形,亦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若要起诉离婚,需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张先生一时无法接受李女士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能判决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李女士已经怀孕,且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妊娠与张先生无关。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所有诉讼要求。
法院表示,李女士患病之后,即被张先生送回娘家,李女士的一切生活、治疗费用都是其娘家负担的,没有离婚之前,李女士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起诉张先生,要求张先生支付扶养费,包括必要的生活费和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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