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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患者走失 医院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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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16: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网时刻12月2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骆美霖)丈夫去世多年,儿子又患有精神病,郴州临武县女子邓某某将儿子黄某某送到了精神病院。邓某某没有想到,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儿子却突然之间失踪了。医院和家人多方寻找,黄某某仍然杳无音信。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后,将精神病院告上了法庭。近日,临武县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精神病院赔偿原告邓某某因黄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7020元。

  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期间,邓某某之子黄某某因患精神病,多次被送往被告精神病院住院接受治疗。2011年5月,黄某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趁医院工作人员不注意出走,之后失踪,经其家人与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多方寻找,均没有音讯。2016年2月24日,邓某某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黄某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黄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被告精神病院对黄某某负有管理、治疗的义务。在黄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由于被告精神病院疏于对黄某某的管理,导致其在住院治疗期间趁机出走,继而失踪并被宣告死亡,被告在此过程中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精神病院应当对黄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从黄某某住院治疗的病历来看,其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出走时虽然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并非完全失去意志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趁机出走的行为对其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即被告精神病院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减轻被告精神病院30%的责任,即由被告精神病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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