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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和精神病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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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21: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我丈夫在我们结婚5年的时候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都没有好转,现在结婚已经7年了,我想离婚,不知道法院能否支持,离婚程序和一般正常人离婚程序有何不同,另外还有一个5岁的小女儿,法院会判由谁抚养?

  江西张某

  答:首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此双方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都会依法准予离婚。

  其次,对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会审查你丈夫在离婚过程状态中是否属于精神病发病期,故你诉至法院后首先要对你丈夫进行是否精神病的确认,若你丈夫此时能自主表达意思的时候,这和正常人离婚程序一样。若是病发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会依法指定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由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至于你的女儿是会判由你抚养,因为对方患有精神病,本身需要人照料,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女儿不宜随其父亲生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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